在离婚案件中,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,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明:
1.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:如保证书、道歉书等书面证据,单位对职工婚外情的处理材料,双方的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、聊天记录等,以及捉奸在床的证据等。
2.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:如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,向妇联、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,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,医院的伤残、伤情鉴定,家人、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等。
3. 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:如亲属、朋友、邻居的证人证言,所在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对赌博、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,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,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。
4.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:如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,或房东的证明,其他同居人的证明,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,亲朋好友、邻居的证人证言,双方的书信往来、录音等证据。
5.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:如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,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。
6.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:如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,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,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、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,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。
以上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收集,并且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。在收集证据时,可以咨询专业律师,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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